索要勞務費遭拒 農民工求助法律援
辛苦在工地工作,卻被工頭拖欠勞務費6萬余元。近日,在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外來務工人員吳某終于拿到屬于自己的勞務費。
2012年6月,湖北孝感來延務工人員吳某受雇于樸某,在某工地做外墻抹灰工作,賺得勞務費74萬余元,可樸某只支付了68萬元,尚欠6萬元勞務費。2014年11月17日,樸某給吳某出具欠條,保證在2015年3月30日付清欠款。日期到了,樸某卻以沒錢為由一再拒絕吳某,無助的吳某來到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經調查了解,樸某掛靠在吉林省某建筑公司名下,以建筑公司的名義承包的工程,根據相關規定,應將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被告。據此,法援中心的律師將樸某及建筑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追索勞動報酬之訴。
庭審中,律師訴稱:樸某承包項目工程后,雇請原告發生的勞務行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樸某負有依據欠條約定支付原告勞務費的義務,被告未履行承諾,原告主張逾期利息的請求,與法有據,應予支持;其次,被告樸某作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即借用有資質的建筑公司承攬工程施工,該借用資質行為為國家法律所明確禁止,對此建筑公司主觀上有過錯,應對被告樸某所欠的勞務費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樸某承認上述事實,但建筑公司卻辯稱對欠工資款的事實不清楚,此事與自己無關。
經過激烈的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法院最終支持了律師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樸某立即給付原告吳某勞務費6萬元及利息,建筑公司負連帶責任。
2012年6月,湖北孝感來延務工人員吳某受雇于樸某,在某工地做外墻抹灰工作,賺得勞務費74萬余元,可樸某只支付了68萬元,尚欠6萬元勞務費。2014年11月17日,樸某給吳某出具欠條,保證在2015年3月30日付清欠款。日期到了,樸某卻以沒錢為由一再拒絕吳某,無助的吳某來到延吉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經調查了解,樸某掛靠在吉林省某建筑公司名下,以建筑公司的名義承包的工程,根據相關規定,應將掛靠人與被掛靠人列為共同被告。據此,法援中心的律師將樸某及建筑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追索勞動報酬之訴。
庭審中,律師訴稱:樸某承包項目工程后,雇請原告發生的勞務行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樸某負有依據欠條約定支付原告勞務費的義務,被告未履行承諾,原告主張逾期利息的請求,與法有據,應予支持;其次,被告樸某作為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即借用有資質的建筑公司承攬工程施工,該借用資質行為為國家法律所明確禁止,對此建筑公司主觀上有過錯,應對被告樸某所欠的勞務費承擔連帶責任。被告樸某承認上述事實,但建筑公司卻辯稱對欠工資款的事實不清楚,此事與自己無關。
經過激烈的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法院最終支持了律師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樸某立即給付原告吳某勞務費6萬元及利息,建筑公司負連帶責任。
【本網責編 李軍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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