毆打客車司機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判3年6個月
延吉新聞網3月28日訊(記者 金俞成)3月28日,延吉市法院公開審理延邊州首例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件,并邀請新聞媒體旁聽庭審。

庭審現場 金俞成 攝

庭審現場 金俞成 攝

庭審現場 金俞成 攝
延吉市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李柱善擔任審判長。延吉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全鴻一擔任公訴人出庭公訴。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鄭某酒后乘坐孫某駕駛由延吉駛至圖們的大型營運客車。該車輛沿琿烏高速行駛至琿烏高速琿春方向73公里長安隧道內時,鄭某要求孫某在高速公路停車,遭拒后,鄭某揮拳毆打孫某面部,造成客車失控與隧道墻壁發生碰撞,司機孫某面部受傷,路產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鄭某在正常行駛的客車內,毆打司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被告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家屬已賠償被害人孫某的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審判長李柱善當庭宣判鄭某3年6個月有期徒刑。

新聞發布會 金俞成 攝
近年來,在公交車上乘客辱罵毆打、拉拽公交司機的惡性案件時有發生,“司乘矛盾”、以及人們公共出行安全問題成為了社會一大焦點。公交車、客車是最普通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客眾多,司機身系一車乘客的安危,任何對司機的干擾和侵犯,都可能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危害眾多群眾的生命安全。延吉市法院將對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予以嚴懲,望廣大的乘客遇事要冷靜處理,切莫在行駛中的車輛內發生爭執或攻擊行車司機,否則后果嚴重,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于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

庭審現場 金俞成 攝

庭審現場 金俞成 攝

庭審現場 金俞成 攝
延吉市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李柱善擔任審判長。延吉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全鴻一擔任公訴人出庭公訴。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鄭某酒后乘坐孫某駕駛由延吉駛至圖們的大型營運客車。該車輛沿琿烏高速行駛至琿烏高速琿春方向73公里長安隧道內時,鄭某要求孫某在高速公路停車,遭拒后,鄭某揮拳毆打孫某面部,造成客車失控與隧道墻壁發生碰撞,司機孫某面部受傷,路產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鄭某在正常行駛的客車內,毆打司機,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被告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其家屬已賠償被害人孫某的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審判長李柱善當庭宣判鄭某3年6個月有期徒刑。

新聞發布會 金俞成 攝
近年來,在公交車上乘客辱罵毆打、拉拽公交司機的惡性案件時有發生,“司乘矛盾”、以及人們公共出行安全問題成為了社會一大焦點。公交車、客車是最普通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客眾多,司機身系一車乘客的安危,任何對司機的干擾和侵犯,都可能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危害眾多群眾的生命安全。延吉市法院將對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予以嚴懲,望廣大的乘客遇事要冷靜處理,切莫在行駛中的車輛內發生爭執或攻擊行車司機,否則后果嚴重,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該罪屬于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構成該罪。
【責編 王春榮 李軍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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