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建華在電視劇《笑傲江湖》中飾演令狐沖的劇照。
被指涉“橫店性交易”,臺灣藝人霍建華起訴網易公司與新浪微博,在索賠100萬賠償的同時,要求微博平臺公布微博發布者的實名信息。根據最高法院新出臺的司法解釋,新浪微博平臺交出了發帖博主的實名信息。此前,微博平臺遇到此類訴訟,一般會選擇自行擔責而拒絕公開用戶信息。
事起何處?
微博用戶轉引網易文章 稱霍建華涉“性交易”
臺灣藝人霍建華因主演《笑傲江湖》、《花千骨》在內地人氣頗高,這場官司里引起糾紛的帖子就發生在其走紅之際。
霍建華起訴稱,2015年1月,昵稱為“函數公”和昵稱為“沙河小子”的微博用戶先后針對“橫店性交易”發布博文,指某H姓臺灣男星曾與女群眾演員多次往來并有親密合影,同時指出“H=霍建華”。
霍建華方查證,上述微博內容轉引或節選于網易網站中的娛樂專稿,文章標題為《橫店昔日風月:上百男星曾涉嫖留案底》。
霍建華的律師稱,除H姓男性暗示外,文章還稱該男星拍過金庸名著改編的電視劇,系臺籍。
霍建華稱,微博發出3天,跟帖逾2萬人次,給自己帶來極大負面影響和精神壓力。
今年4月,霍建華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新浪微博的經營方——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提供匿名發帖微博用戶相關信息,追加上述兩名用戶為共同被告。
同時,霍建華方面還要求網易公司、兩名新浪微博用戶公開賠禮道歉、共同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0余萬元。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對此承擔致歉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
匿名者因何現身?
法院有權強制網絡平臺公開客戶信息
霍建華的律師代理人朱曉磊律師表示,此次起訴中,霍建華方面依據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而提出相關訴訟請求。該規定要求網絡平臺須依法院要求提供侵權用戶的相關信息,否則網絡平臺將會面臨相關的司法處罰。
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可以責令平臺(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如平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依法對平臺的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進行罰款及處以15日以下的拘留。
據集中審理微博侵權案件的海淀法院中關村法庭的副庭長陳昶屹法官介紹,以前法院審理網絡名譽權案件時,一般會依據《侵權責任法》等規定,沒有專門的法律依據;去年10月最高法新規出臺,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會依據最高法的規定要求網絡平臺提供個人信息,不提供的會依法采取司法強制措施。
陳昶屹也表示,這類案件中,網絡平臺更傾向于賠錢調解案件,很少會提供用戶信息。
新浪交人便脫身?
獲實名信息后 霍建華取消起訴新浪微博
最高法新司法解釋實施后,霍建華是第一個依據該規定起訴網絡平臺的知名人士。
昨天上午九點半,案件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霍建華并未到庭。開庭伊始,霍建華律師宣布變更了訴訟請求。“鑒于被告一(新浪微博)對網絡用戶進行披露,且第一時間對涉案微博進行處理,因此我方不對其主張賠償責任”。
霍建華追加了涉案微博發布者微博用戶焦某作為被告,要求網易公司與焦某賠償包括50萬精神撫慰金和50萬元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并要求雙方道歉90天。
焦某昨日未到庭參加庭審。網易方面答辯稱,涉案新聞對H姓男演員不具有特定的指定對象,各種猜測版本也比較多,并沒有侵害到霍建華的相關權利,不構成名譽權侵權,不承擔侵權責任。
法庭隨后圍繞網易涉案文章是否特指霍建華展開調查。昨日案件庭審程序完畢,未進行宣判。
新京報記者 王巍
【本網責編 付亞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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