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的自由”不是“情緒宣泄的自由”,對于他人或特定群體,均不得以言語上的辱罵或諷刺進行名譽侵權,這是最基本的法治要求
“Hello,各位,我要離開公司了,老板洗錢、騙錢,工資大概只能發到4月,大家早做準備吧。”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市場營銷總監李某在公司微信群里發了這條信息。老板得知后,以其散布謠言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將其解雇。隨后,雙方因勞動合同賠償金爭議上訴至法院。日前,上海浦東新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該解雇行為合法,公司無須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月28日《法制日報》)。
只因在微信群里口無遮攔地散布涉嫌侮辱老板的謠言,不但被解雇,而且還在索取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訟中敗訴,這名企業高管確實“郁悶”至極。盡管法院的判決沒有認定這名高管的言詞侵犯了企業老板的名譽權,而是以其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判決公司解雇行為合法,但案件所透露的這名高管涉嫌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法律意味,已不言自明。在筆者看來,法院沒有對這名高管的不適謠言追究名譽侵權責任,只不過是遵循了“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如果公司老板要追究其名譽侵權,恐怕這名高管還要惹上一場名譽侵權官司。
近年來,在微信群里亂放厥詞而惹上名譽侵權官司的案例并不鮮見。一些人之所以肆意在微信群里口無遮攔,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他們認為微信群是虛擬的自由世界,言論不受約束。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誠然,微信群形式上屬于特定群體的“自留地”,但微信也是網絡的一個子集,在互聯互通的網絡世界,本質上還是屬于公共空間,只不過這種公共空間的人群相對特定而已。在公共空間信口雌黃,以侮辱性的語言或謠言對個人或特定的群體進行人身攻擊,顯然為法律所不容。
同時更要明白,無論是在傳統世界還是網絡空間,“言論的自由”不是“情緒宣泄的自由”,對于他人或特定群體,均不得以言語上的辱罵或諷刺進行名譽侵權,這是最基本的法治要求。如果言語的辱罵或諷刺符合名譽侵權的構成要件,就會涉嫌違法,進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即使是在網絡空間,也不能僭越法律的底線而任性對他人或特定群體實施名譽上的侵權行為。
本案中,這名高管在沒有任何事實及證據的情況下對公司老板散布謠言的行為,已涉嫌侵犯了公司老板的名譽權,被解雇后索要勞動合同賠償金,得不到法院支持,是其為自己不當言辭應該付出的法律代價。要知道,作為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名譽權始終受法律保護。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最高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犯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利用網絡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法律責任也作出了具體規定,輕則承擔民事責任,重則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在法律規定如此完善和嚴密的情況下,仍有不信邪者膽敢鋌而走險,既凸顯了他們熱衷于在微信群里詆毀他人的任性,更凸顯了他們法治意識的淡薄,讓其付出應有的法律代價,實乃一個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微信不是法外之地,不負責任地發布詆毀他人的言論,必將受到法律制裁。這名高管“禍從口出”被公司解雇,并在勞動合同賠償金訴訟中敗北的教訓,對于那些在微信群里大放厥詞的人而言,不啻于一個明確的警告:管住自己嘴巴,千萬不要胡說八道。否則,法律的沉重代價讓你“吃不了,兜著走”。(張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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