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威夷檀香山日前通過一條法案,禁止行人過馬路時看手機等電子設備,違者罰款!初犯最高罰35美元,一年內再犯最高罰75美元,第三次罰款額度將達到99美元。
其實不久前,有關為馬路“低頭族”立法的話題就曾引起爭論。有人明確反對,覺得立法不是萬能的,并非任何問題都需要立法來解決,對“低頭族”的管理更應該運用倡導、宣傳、教育等方式。其實各個國家沒少想辦法,美國有“手機人行道”,德國、荷蘭、澳大利亞有城市把紅綠燈鋪在地面上,倫敦還曾有街道給路燈柱包上一層海綿,防止“低頭族”撞上。但因“低頭”引起的交通事故還是屢見不鮮。有人走路玩手機,竟落水溺亡;有人過馬路玩手機,被撞死或致殘;有小伙走路看手機被撞身亡,民警趕到時,手機里還在播放電視劇……過馬路玩手機正成為道路交通安全的新生“隱患”。
當前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那自行車等非機動車輛呢,是否就能玩手機?行人過馬路玩手機是否也應該予以明確限制?個人認為通過罰款讓“低頭族”時時小心、處處注意,值得嘗試。(夏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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