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態度與輿論宣傳:建設新人情文化的新常態
如上所述,一方面應通過確立“禮”的新文化標準來改變人們對于“禮尚往來”的認知與判斷,另一方面則應通過制度法律規制進一步壓縮不正當人情往來的空間,此外,兩者又能共同改變全體民眾對于“禮尚往來”和人情交往的預期、動機和態度,從而進一步有利于上述文化建設和制度法律建設,三種因素相互作用、相輔相成,形成一種良性循環之正面效應。以下將主要從輿論宣傳教育和態度情意等方面進行分析論述。
在輿論宣傳和文教建設層面,應建設和樹立一種公私分明、情感取向的新人情文化、新預期和新常態,以取代公私混淆、功利取向或混合取向的舊的人情文化。這在一定意義上包括了上述所談及的三個層面,即新禮儀、新公法和新常態建設的“三合一”,亦可規約為“三何以”的追問:何以為“禮”(情感取向,平等對等);何以為“法”(法制人情,勸善去惡);何以為“報”(公私分明)。總之,對于公權力人情往來,應該嚴格規制;而在私人人情交往層面,應根據“禮尚往來”的新禮儀文化的三標準進行判斷,只要是情感取向的平等對等的人情往來,就是民眾的個人自由。
關于禮尚往來或人情往來中的“何以為報”的問題,很顯然,投私報公或公私之間的利益輸送等做法是不允許的。回報首先應落在情感和情意慰藉方面,或私人層面基于情意的金錢和人力物力的幫助或互助;其次,回報亦可以是對那些本來就可以公開和已經公開的信息的溝通、交流和共享——這顯然以相關的信息公開制度為前提;或是權限范圍之內的適用于所有人且不違背諸如公正公平等相關程序原則的合法的幫助,等等。一言以蔽之,即在不違背天理、國法前提下的基于好意的情感取向的施報。
此外還必須考慮到諸如預期、動機、態度等方面的考量因素。制度和法律的完備程度及其實際執行得如何會影響到人們的預期。那么,如何改變人們面對人情往來的動機、態度和預期呢?這涉及到如下一些方面:倉廩實而知禮節(故要提高公務員和全民的工資收入水平,不必借助于各種不正當灰色收入等);權利明則理直氣壯、公私分明(故要大力加強人權教育,以及諸如信息公開、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等的制度建設和公法建設,則民眾便不必采取偷偷摸摸、低聲下氣等不正當人情往來的方式,而可代之以依法依規行事,或據理依法抗爭);官員權限職責明而依法行政和作為(故要加強包括公務員法等在內的行政法規建設,明確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尤其要維護普通民眾的基本權益),等等。有了這些配套制度安排等,人們就不會對人情往來寄予太多不切實際的額外預期。
在手段方法方面,當然要注重學校教育和新聞傳媒,官方、政府乃至領導人的倡導和示范亦可發揮重要作用。比如,在中小學語文教材中加入有關公私關系辨析或建立在公私分明基礎上的禮儀新風尚方面的文章;在有影響力的全國性新聞節目或其他節目中經常播報宣傳有關公務員法等行政法方面的內容,或播放有關人情尋租及其嚴重負面后果或人情尋租入罪等方面的案例節目,或播報宣傳古代官員與百姓之間公私分明而不影響相互間情意的歷史事例等;領導人亦可以各種方式大力提倡和示范;等等。 (羅云鋒 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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